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于2018年7月5日签订《股权质押借款合同》,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,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%,被告以持有深圳市某某管理策划有限公司11%的股权设立质权进行担保,2018年7月11日工商局就案涉股权出质情况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,2018年7月12日,原告将100万元转给了被告。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,违约金以尚欠借款为基数,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,并约定争议管辖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。截止到今日,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3335元。后面一直向叶某某催收,但叶某一直置之不理。
随后原告将其其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被告叶某某向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借款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借款合同合法有效,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。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金,违约金以尚欠借款为基数,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,违约金约定显属过高,现原告要求利息、违约金合并以月利率2%计算,这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,故原告该诉讼请求合法,本院予以支持。
这个案件是经典的民间借贷案件,还款未说明本金还是利息,就需要了解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、合同法解释,且在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如何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