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先生在东莞一家沐足店担任管理人员,后因为沐足店的技师存在买钟的行为,导致被公安以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。
后面经过其家属委托,本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,会见中得知其公安证据并不充分,只有找到一张没有签名含有少儿不宜的价目表和技师的供述,且本案存在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-保证书(沐足技师保证不进行非法活动、不进行卖淫活动,在外进行违法活动的与公司无关)。
因本案临近批捕的截止期限,因此在会见后,第二日立马前往检察院与承办人员进行沟通,后检察院果然同意不予批捕。